最新政策
辦理條件
已辦理過居住登記的(滿半年后直接到派出所領取居住證即可!)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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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居住登記的: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對沒有辦理居住登記或辦理居住登記不滿半年,但在居住地已經實際居住半年以上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的,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
辦理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近期相片、居住、就業或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
材料說明:
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辦理流程
1、申報:申辦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請;
3、審核:公安內部審核;
4、制證:公安內部制證;
5、領取:申辦人持申請回執或本人身份證到申請辦理的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辦理地點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
已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的,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受理地派出所領取即可;
未辦理居住登記的,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辦結。
辦理費用:不收費。